《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23-05-16 08:27:09          来源: 怀化新闻网 | 编辑:杨华 |          浏览量:2428

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立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怀化新闻网(http://www.0745news.cn/)、怀化人大网(https://www.hhrd.cn/)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6月15日

邮寄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2号(邮政编码:418000)

联系电话(传真):0745-2222911

电子邮箱:xyz3326912@163.com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附: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规范、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职责规定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规定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农业农村、财政、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共同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等机制。

第八条【公民基本要求】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国际陆港形象】   公民应当增强怀化国际陆港意识,维护怀化国际陆港文明形象,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

第十条【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使用手机、音箱、喇叭等设备时控制外放音量,不影响他人;

(六)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七)爱护并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渣、便溺,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筑物墙面、楼道、电梯、厕所、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广告;

(三)外出遛犬要牵绳,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四)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第十二条【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文明出行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抢座、不霸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驾驶车辆不得随意变道、逆行、穿插、超载;

(五)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出行车辆;

(六)不在公共站场出入口强行拉客;

(七)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社区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乱搭乱建;

(三)保持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通畅、整洁,不丢垃圾、不堆放杂物;

(四)电动车辆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充电;

(五)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开展室内活动要控制噪声,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六)不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种菜、熏腊肉和祭祀;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乡风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共建文明村镇;

(二)参与人居环境整治,保持人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三)抵制好逸恶劳、人情攀比;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五)其他乡风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使用网络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

(二)不得网络暴力;

(三)尊重他人隐私;

(四)不传播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五)进行网络直播、发布信息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旅游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民族传统、宗教信仰;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公益文明倡导行为】  公益文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二)参与无偿献血、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

(四)参与法治宣传活动;

(五)参与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十八条【健康生活倡导行为】  健康生活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二)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浪费;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五)养成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习惯;

(六)参与全民阅读、健身活动;

(七)其他健康生活行为。

第十九条【家庭文明倡导行为】   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长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三)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节俭办理婚丧、节庆等事宜。

第二十条【监督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一条【曝光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不文明行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使用音箱、喇叭等设备产生噪声严重影响他人的,依照《怀化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外出遛大型、烈性犬不牵绳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行人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驾驶车辆随意变道、逆行、穿插、超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共享出行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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